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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营销管理办法的反垄断批判 E-mail
Author 作者: 罗锦陵 | Date Date:2008-09-10 | View Count View: 0| Digg Digg: 0| Tags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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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营销管理办法的反垄断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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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经14年的起草、立法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终于在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正如“反垄断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所述,“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办法”促成和维护了垄断

     正是从这个观点出发,自“反垄断法”2005年初开始列入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颁布草案之后国内舆论和业界就结合欧盟汽车销售新法规,对“品牌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批判始终不断。“办法”的要害是其打着规范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幌子,实际是以“品牌授权”为手段,实施汽车市场的分品牌垄断,以使跨国汽车供应商利益最大化。从“办法”实施的几年效果来看,由于其授予了汽车品牌供应商的绝对强势地位,由此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从而大大损害了汽车经销商、汽车零部件企业,社会维修企业,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这种“办法”的唯一收益者是具有品牌优势的跨国公司,而受害者甚至还包括了无先发优势的自主品牌汽车企业。

     由于“办法”的规定是,“汽车经销商必须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的销售授权,以及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相一致”,并且要放在突出的位置等等各项条件,在包括以上各项条件备案核准后,经销商才能持备案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如果经销商没有满足汽车供应商的相关要求,则不能得到工商部门颁布的汽车销售营业执照。

     如果一个企业可以决定另一个企业的开业条件,而不是由相对独立的行政管理部门来决定,那么市场就无公正可言;如果在一个为“供应商”维权的“办法”指导下签定的经营合同中、在一个“饭碗”掌握在谈判对手手中所签下的“城下之盟”哪来的“公平、公正”。

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表现

     “办法”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条款,比较集中地反映在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包括以下的七种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办法”的支持下,品牌汽车供应商“滥用市场支配行为”表现为:

     要求品牌经销商单独设立独立法人公司,排他性的经营单一品牌商品。

     无节制地在同一市场区域内密布品牌汽车销售店,损害了销售店的利益,同时却禁止品牌经销商跨区域销售产品。

     要求品牌经销商缴纳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风险抵押金,严重占用经销商资金。

     每逢季末、半年末、年末,或汽车市场不景气时,强制经销商大量进货。就目前而言,经销商的库存普遍已达到月销量的2倍,甚至3倍之多,根本无法“消化”。

     由于品牌经销商必须按汽车供应商的要求建店,因而耗资巨大。而在目前市场清淡情况下,这种无限量的压库造成了许多汽车经销商亏损累累、血本无归。而在这些经销商倒闭之后,汽车供应商却漠然处置,毫无补偿机制、令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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