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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垄断法”看品牌营销管理办法 E-mail
Author 作者: 撰文/久 陵 | Date Date:2008-08-15 | View Count View: 0| Digg Digg: 0| Tags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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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垄断法”看品牌营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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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法”条款的执行尚需要更具体的细则规定,但关键是品牌经销商或者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维修企业,或者消费者要敢于和善于运用“反垄断法”这样的法律武器,对目前的汽车市场中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独立调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宗旨。这部法案经历14年的起草、立法过程,终于在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过“反垄断法”这面镜子可以清楚地看出,这几年来市场对汽车“品牌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断批判的缘由。

“办法”是垄断行为的典型

     正是从这个观点出发,自“反垄断法”2005年初开始列入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颁布草案之后,国内舆论和业界就结合欧盟汽车销售新法规及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办法”不断进行批判。“办法”的要害是其打着规范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幌子,实际是以“品牌授权”为手段,实施汽车市场的分品牌垄断,以使跨国汽车供应商利益最大化。从“办法”实施的几年效果来看,由于其授予了汽车品牌供应商的绝对强势地位,由此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从而大大损害了汽车经销商、汽车零部件企业,社会维修企业,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这种“办法”的唯一收益者是具有品牌优势的跨国公司,而受害者甚至还包括了无先发优势的自主品牌汽车企业。

     由于“办法”的规定是,“汽车经销商必须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的销售授权,以及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相一致”,并且要放在突出的位置等等各项条件,在包括以上各项条件备案核准后,经销商才能持备案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如果经销商没有满足汽车供应商的相关要求,则不能得到工商部门颁布的汽车销售营业执照。

     如果一个企业可以决定另一个企业的开业条件,而不是由相对独立的行政管理部门来决定,那么市场就无公正可言;如果在一个为“ 供应商” 维权的“ 办法”指导下签定的经营合同中、在一个“饭碗”掌握在谈判对手手中所签下的“城下之盟”,哪来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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