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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锦陵
反垄断法与汽车市场
2008-11-21
反垄断法与汽车市场
作者: 罗锦陵 |
Date:2008-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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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汽车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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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正式实施。下文是2006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后,所写的一篇评论。
反垄断法草案的审议,说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摆脱行政干预,进入相对比较成熟的阶段。一旦反垄断法获得人大常委会的通过并开始执行,就应该对目前的汽车市场中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广泛听取经销商、维修业者和消费者的意见并做出处理。
国内首个反垄断法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引起了全国各行各业的广泛关注。这个反垄断法草案设立专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出禁止性规定。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三种垄断行为和汽车市场
反垄断法草案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草案的这些规定,不能不联系到我国目前汽车市场正在实施的一些销营管理办法。目前的规定是,“汽车经销商必须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的销售授权,以及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等等各项条件,在包括以上各项条件备案核准后,经销商才能持备案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如果经销商没有满足汽车供应商的相关要求,则不能得到工商部门颁布的汽车销售营业执照。如果一个企业可以决定另一个企业的开业条件,而不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决定,那么市场就无公正可言。同时,面对目前市场数以十万计的汽车经销商中能获得品牌经销权的经销商那仅仅是极少一部分,本质上就是制造商联盟企图制非品牌经销商于死地而后快,这就明显涉嫌反垄断法草案中关于“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最大程度的排除了竞争者”的条款,而最终结果是限制和排除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这些“管理办法”的实施使市场中的汽车的销售、价格、服务将全部被制造商和品牌经销商所垄断。由于制造商还掌握了品牌汽车经销商能否继续经营的“生杀大权”,因此其控制力度将大大加强,相对应的垄断程度也大大加强。
2005年10月1日起,欧盟全面废除了自1995年6月28日发布的汽车销售旧法规。欧盟汽车销售新法规要解决的问题是,由于新车销售和售后市场被制造商以品牌授权的方式所牢牢控制。消费者购买汽车时,享受不到自由竞争市场的价格待遇,而售后市场则由于部分关键维修配件和技术资料被制造商控制,而使其竞争者处于不被公平对待的地位,由此也使消费者支出了不应承担的高额费用。从2005年10月1日起,新法规也废除了制造商对经销商的区域限制,允许经销商在欧洲各地建立二级经销店等。新法规使经销商不再被固定在一个特定的区域,而是能在不同区域经营多个不同的品牌,让消费者可以选择更多车型,享受地区差价带来的好处和低价的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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